个人劳务发票是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支付个人的劳务,因为没有发票所以由税务部门代开劳务发票,实际就视同个人为一个可以营业提供劳务的独立体,因为这个独立体不是公司或个体户,所以需要代开发票。营改增后个人需要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按照3%税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但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单位和部门,在支付相关劳务费时,一方面直接与提供劳务人员进行联系,未通过单位进行合作、也未签订相关劳务合同;另一方面由单位经办人员代替劳务提供人员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且向税务部门提供该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导致开具的劳务发票的收款人为该经办人员,由此造成代开发票不实,同时影响经办人员和劳务提供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的准确性。
对此审计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劳务代开发票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