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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审计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体现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审计局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包头市审计工作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活动:
(一)制定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起草报请包头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包头市人民政府或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包头市审计局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全市审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审计工作安排;
(六)其他对包头市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人事任免、审计局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分管局领导协商确定承办机构。
综合督查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和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日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单位)根据第四条内容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法规科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相关承办科室(单位)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
第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公众参与。对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不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要根据决策内容在局机关内部或全市审计系统内征求意见。
(二)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相关科室(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单位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三)风险评估。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相关科室(单位)要组织风险评估。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防范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风险评估后应当编制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法规科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15日内,应当提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科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一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决策方案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工作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上级审计机关和包头市党委、政府意见的,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审计局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十八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包头市审计局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