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投资项目法人作为国有建设项目的政府出资代表人,是建设项目的决策者,项目管理水平高低以及与承包人之间的权责界定事关国有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公共投资是否能发挥最大效益。在公共投资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发现项目法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放弃主张应有权益,造成国有建设资金流失,国家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一、国有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表现
一方面,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及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法人未能积极主张国有权益,支付责任范围之外的资金。如,承担应由承包人或第三方承担的责任、超保险公司赔付金额额外赔付施工单位等。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法人放弃收取违约金,对承包人后续履约没有很好的警示、约束作用,不能有效保障合同的全面履约,维护国有建设权益。如,我们在某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大量更换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有的工程标段更换比例高达100%,项目法人未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涉及金额约5000万元,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到岗履约情况直接影响着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以及工期顺利推进,不对其进行约束,更会导致其任意更换人员及其他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不良行为。
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究其原因,一是公共投资项目资金很大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项目法人往往为了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工作,抱着“花钱消灾”想法,不惜牺牲国有经济利益。二是很多项目法人面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缺乏经验,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约定不够明确,权责不够清晰,导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争议的事项一时难以界定双方权责;三是国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损坏国有权益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使得项目法人大胆为之。
三、如何推动项目法人更好保障国有权益
管理好一个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是关键,项目法人管理着建设项目的人、财、物,在短短的几年建设期内,要花掉大量的投资,如果管得不好,项目建设就会出现大量损失浪费、超概算投资、无效支出等加大建设成本的问题,损坏国家利益。如何推动项目法人更好保障国有权益,一是强化项目法人履职尽责能力,首先尽可能保障项目法人组建的质量,明确项目法人从业人员经历、资历等资格,对项目法人的人员调整也要有明确规定,保证项目法人队伍的稳定,要求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并学习借鉴优秀建设项目的经验,提升保障国有权益的能力素质;二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以及绩效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发生各类问题隐患,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三是建立健全相关处罚机制,明晰项目法人权利边界,加大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损坏国有权益的违法成本,最大化保障国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