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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实施 方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4-07 22:54:13  作者:   来源: 包头市审计局  点击量: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实施

方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审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各驻外审计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机制,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审计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审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厅综合督查处联系。

联系人:霍    联系电话:04716634669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2330

 

 

 

自治区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

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

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

 

2021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审办、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深化改革,促进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工作目标

(一)2022年以前审计查出问题清仓见底。20225月底前,对2018年至2021年审计查出的持续整改、未整改问题,进行再梳理再鉴别,分类进行督促整改,确保查出问题全部清仓见底。属于能改未改的,坚决督促要求整改到位;对整改存在难度,确需时间继续进行整改的,将该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审计项目重点内容一并实施,进行审计整改“回头看”;对属于体制、机制原因或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等原因确实无法整改的,作为“特殊销号”处理。

(二)2022年之后实施的审计项目立竿见影。2022年之后实施的审计项目,要按照中审办、审计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审计整改的有关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整改工作,做到立竿见影。审计文书要经得起考验,整改工作要确保落地落实,应改尽改。对需整改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台账管理,问题要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可操作性强的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整改限期届满后,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全部清零。未能按期整改的,认真分析主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树牢精准意识,提高审计整改的可操作性。审计实施单位要以精准的问题定性、审计建议、责任划分和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为审计整改工作奠定基础,审理机构一定要严格审核把关。问题定性精准,就是要做到违规情节清晰、原因分析深透、适用法规准确、处理意见恰当。审计建议精准,就是要在研究审计对象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原因,明确涉及的领域和主管部门,提出可执行、能落实的建议。整改责任精准,就是要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准确界定整改责任,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做到同类问题处理一致,横向可比。

(二)建立健全清单制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起点,综合督查处要建立健全清单制度,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全面纳入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台账要明确问题金额、整改要求、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内容。在跟踪督促检查中,要将责任单位审计整改任务清单的建立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全面检查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机制。对审计整改结果审核,要建立审计实施单位、组织单位、综合督查处三级把关制度。审计实施单位承担督促整改的主体责任,要对具体问题整改情况逐一审核,对体制机制制度问题的整改,要见制度见文号;对完成整改的提出销号建议,报审计组织单位复核;有关工作过程、审核依据、结论性意见等要存档备查。审计组织单位复核确认达到销号标准的,提交综合督查处。综合督查处汇总提出销号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销号。

(四)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设审计整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问题清单、台账管理、结果汇总、对账销号、报告分析等“一网通办”,成为审计成果共享利用的重要平台。

(五)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提升审计整改实效。审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审计整改的过程监督,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要一跟到底。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组织审计整改、纠正查出问题、落实审计建议、追责问责有关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回头看”等情况;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开展治理等情况。对整改完成率低或质量不高的单位,要视情将其整改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约谈和问责,推动形成审计整改合力。出现应约谈情形的,综合督查处可根据审计组织单位或审计实施单位的提请,也可直接提出约谈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跟踪督促检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情形的,审计实施单位、组织单位和综合督查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责问责。健全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作机制,及时跟踪了解有关审计事项的办理情况,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

(七)健全报告机制,加强审计及整改成果运用。审计机关要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汇总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审计整改结果,向本级和上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的部署要求,研究起草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按程序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加强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审计结果运用各项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把党中央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转化为具体制度机制,是全面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审计事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实践要求,切实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打通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有力有效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清仓见底、销号清零。

(二)切实压实各部门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责任。审计实施单位、组织单位和综合督查处要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跟踪督促检查责任,按照“全面、精准、督办、严格、约谈、报告”要求,把《意见》精神细化到审计整改工作的全流程和各环节,环环相扣,形成查、处、改、督、销工作闭环。审计整改各责任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整改合力,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机制,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审计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是做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打通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必须健全完善制度、落实督改责任、严肃追责问责,有力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见底清零。

第三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范围,是指由审计厅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调查)报告的项目,其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移送主管部门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和公安机关等审计涉密移送事项不纳入审计整改销号范围,由法规处定期跟踪处理结果。

由审计厅统一组织,盟市审计局具体实施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其综合报告所涉及盟市、旗县的问题督促整改销号工作由具体实施的盟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组织单位要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并将整改结果报综合督查处备案,综合督查处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审计整改销号工作要坚持系统和全局观念,重点围绕跟踪督促检查责任,按照“分工负责、持续跟踪、强化督查、严格销号、问效问责”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和审核把关,积极探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信息化手段和方式,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

第五条  审计整改销号工作要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推动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章  整改销号工作责任和流程

 

第六条  对审计整改结果审核,建立审计实施单位、审计组织单位、综合督查处三级把关制度。审计实施单位要对具体问题整改情况逐一审核,对体制机制制度问题的整改,要见制度见文号,对完成整改的提出销号建议,报审计组织单位复核;有关工作过程、审核依据、结论性意见等要存档备查。审计组织单位复核确认达到销号标准的,提交综合督查处。综合督查处汇总提出销号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销号。各责任单位密切配合,进一步提升审计整改实效。

第七条  审计实施单位是审计查出问题督促整改的责任主体,实施单位负责人是审计整改销号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实施单位要以精准的问题定性、审计建议、责任划分和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为审计整改工作奠定基础。审计项目出具审计结论文书后,主审应当及时将审计反映的问题、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录入审计查出问题台账(附件1、附件2、附件3),详细列明问题及定性依据、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等,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部“挂号”。整改时限按照审计(调查)报告规定的时限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期限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查出问题台账应同时报审计组织单位和综合督查处备案。

第八条  在整改期限内,审计实施单位应当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整改期限届满后,审计实施单位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整改结果要及时录入台账,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整改结果按照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三个标准准确界定,做到同类整改情况界定整改结果一致,横向可比。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的,应掌握整改进度和未整改原因。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任务清单的建立情况和组织审计整改、纠正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建议、问责有关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审计整改“回头看”等情况;检查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开展治理等情况。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界定整改结果,被审计单位应当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已整改:

(一)已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全部落实到位的;

(三)审计期间已即知即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的;

(四)需主管部门协调落实的,相关主管部门已开展调查了解,采取相应完善、纠正、处理处罚等措施的;

(五)对于因不可追溯而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政府投资等领域既成事实且当前确无后续环节进行把控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已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专项排查等实质性举措,或采取相应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已建章立制的;

(六)符合有关规定整改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一)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已整改,但有关违规资金拨付盟市、旗县,盟市、旗县尚未整改到位的;

(二)被审计单位因历史遗留、司法诉讼、需要多个部门牵头解决问题等,在审计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已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计划,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整改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应认定为正在整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整改:

(一)整改事项在整改时限内没有实际整改措施,没有取得任何整改效果或虽有整改措施但整改效果不理想,未达成整改目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三)在审计结论性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因不可追溯需今后在类似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来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仅有表态式回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推动今后工作的完善、防范问题再次出现的;

(五)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却提供虚假整改材料证明已整改的;

(六)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完成整改的,审计实施单位应提出销号建议(附件4),在整改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内,连同整改销号清单(附件5)一并报审计组织单位复核。

第十四条  审计组织单位(牵头部门)履行审计整改销号的复核责任。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成果,对确认达到销号标准的,审计组织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销号意见,并将销号建议书连同整改销号清单一并提交综合督查处审核。

审计组织单位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逐项复核。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问题应审核其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措施,对整改完成率低或质量不高的单位,要视情将其整改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组织安排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综合督查处汇总整改情况后提出销号意见(附件6),按程序报批后销号。综合督查处根据审计实施单位、审计组织单位提交的销号建议,对拟销号问题的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达到整改要求的,报审计组织单位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予以销号。

第十六条  经审计实施单位、组织单位和综合督查处一致审核并报审计组织单位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下列情形可作“特殊销号”处理:

(一)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终止整改的;

(二)属于体制机制原因,需要统筹改革、完善的;

(三)已整改金额超过问题金额的90%,对尚未整改金额,已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正在追缴,或者已完善相关制度的;

(四)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后,当期整改目标已实现,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涉及工程进度、国家政策要求或其他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但有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正在持续推进整改,后期只需跟踪监督的;

(五)其他可以销号的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单位应当将整改结果确认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继续跟踪,必要时,可发送书面通知督促整改(附件7)。

第十八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的,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的,综合督查处可根据审计组织单位或审计实施单位的提请,也可直接提出约谈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对跟踪督促检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情形的,审计实施单位、组织单位和综合督查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综合督查处应当梳理汇总年度所有审计项目的整改结果,并结合整改督查情况,以专报形式向厅领导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结合审计整改销号情况,综合督查处可会同审计实施单位、审计组织单位适时开展审计整改督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督查处应适时开展对盟市审计局审计整改销号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工作作为机关和盟市审计局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督查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查出问题督促整改台账

2.审计移送线索处理情况台账

3.审计提出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台账

4.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建议书

5.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清单

6.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意见书

7.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督促审计整改的通知

(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