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编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3.0版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依法治市办发〔2023〕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面向社会公布。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情节轻微即及时改正并主动说明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未对审计工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 1、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印发) | 市审计局 |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情节轻微即在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通知书之前已经自行纠正无需整改的或者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整改完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审计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印发) | 市审计局 |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情节较轻即不配合审计调查,故意隐匿、拖延提供资料,经审计教育后积极配合,但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1、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印发) | 市审计局 |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情节较轻即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积极纠正,但整改效果不明显,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的 |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1、审计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印发) | 市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