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文时间:2016-05-24 12:25
来源:包头市审计局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具有处理处罚的权限,所谓审计处理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和惩罚措施。在具体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防范审计风险,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符合法律法规。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在处罚种类、幅度等方面都与之相符合。特别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单独作为罚款处罚的依据;除审计法之外,财经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定性和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
二是要注意符合审计的职权范围。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必须考虑对该问题的处理处罚是否属于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处罚职权范围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以及应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提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的意见。
三是要注意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相同问题、同样对待”,确保审计机关对不同单位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平性。即使法律法规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审计组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也要慎重,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是要注意坚持处罚程序法定的原则。审计罚款等处罚措施作为审计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要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计法实施条例也要求,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审理科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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