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工作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质量体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做好审理工作应把握好四个方面
(一)把握好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理。审计程序的合法和合规是指审计过程要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计程序合法合规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基础。如《审计通知书》必须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并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意见,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审理时要重点审核、判定,这些程序性的规定都是不能忽略的。
(二)把握好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项目实施的主线,审理的标尺。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审计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计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是否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并责任到人,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进行了审计调查了解,审计调查了解重点是否突出,是否初步了解和掌握了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是否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是否对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进行初步评估;是否将草拟的审计实施方案提交审计组讨论,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经业务会讨论;《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某一内容、方法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是否及时编制补充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把握好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理。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是支撑审计报告的基石。因此,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存在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恰当等情况;是否存在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没有定性或定性不准确,没有列出正确的处理、处罚意见,引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恰当;是否存在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相关等。为此,审理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理,审查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规范:一是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未经审计人员签字、未经审计组长或主审审核,使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核责任人难以确认;二是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表述是否清楚,所引用的法规名称、文号和具体条款三要素是否齐全;三是审计工作底稿所附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理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四)把握好对《审计报告》的审理。《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审计项目实施后出具的,对审计项目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法律文书。因此,审计报告应当要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简明扼要、编审程序合规。但有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审计评价超出了审计职能范围,与审计事实不相一致,评价过高或评价不全;有的审计建议过于空泛,不切实际,不便于被审计单位操作;有的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超越了审计部门应有的权限。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编制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格式不规范、表述不清晰,可读性差等问题;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审理人员应重点审查下列控制点:(1)审查审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一是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基本内容是否完整,报告的形式和侧重点是否随审计项目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二是对审计情况是否全面反映,有无随意截留和隐瞒审计情况,特别是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线索。(2)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准确。一是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具体准确;三是报告反映的数字是否准确,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相符。(3)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客观。审计报告是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不歪曲事实,所包括的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有无偏见。(4)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清楚。审计报告是否易于理解,富有逻辑,是否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5)审查审计报告是否简明扼要,是否一针见血,是否以最少的文字完整地表述审计情况。(6)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是否对领导决策或被审计对象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有帮助。(7)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及时。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是否因报告不及时,失去时效。(8)审查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报告是否在经过审计组长或主审审核底稿的基础上编写;是否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是否经审计小组所在机构负责人复核;是否征求了被审计单位情况作出了书面说明。
二、做好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三原则”
(一)坚持规范性原则。审理过程实质上是审理人员对审计实施过程及其结果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要求审理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必须符合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规定的审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审理。
(二)坚持审理与协商相结合的原则。审理工作是对审计业务科室内部控制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审理人员通过对审计组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监督检查来达到控制审计质量的目标。由于审理人员没有亲自参与审计,仅从审计资料的审理中难以发现问题的具体细节或对原委有深入透彻的了解,加上个人知识有限,有些问题很难一次审理清楚,所提的审理意见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因此,要求审理人员既要坚持严格审查,提高审理工作的权威性,又要以虚心的态度与审计人员协商,听取审计组人员的观点,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确保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效降低审理风险。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目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增多,有些法规还不太完善或已不适用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审理工作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深挖原因。对于宏观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综合分析,找出对策。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使审计工作更加贴近实际,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
三、做好审理工作应履行好三项职能
(一)履行好质量复核监督职能。复核监督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主要依照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项目事项进行审查监督:(1)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整个审计实施过程是否在审定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指导下执行;(2)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规范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审计处理和引用法规的恰当性,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履行好咨询服务职能。审理是审计部门的一种内部约束机制,审理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能的时候,也要为审计组提供法律咨询、审计程序规范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指引等服务,优质的咨询服务会使监督更有信服力,更有利于实现监督的目的。同时,通过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审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审计工作的建议,提升审理工作参谋决策水平,促进审计项目质量不断提高。
(三)履行好规范制度职能。要提高和保证审计项目质量,就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项目操作规范。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审计项目操作规范体系贯彻执行的效果如何。如果不建立或不执行,则审计项目会增加主观随意性,从而导致审计项目在诸多方面失去科学合理性,增大审计风险、降低审计项目质量。因此,审理人员应通过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操作规范体系,使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自觉地增强质量控制意识。
(审理科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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