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发文时间:2018-09-28 12:25
来源:包头市审计局
近几年,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正确,具体表现:一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的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却使用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是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却使用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却使用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是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应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却使用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确的使用方法,一是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这些资金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二是代收的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这些资金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等。笔者建议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应重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财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对票据使用错误的单位应责令开具单位限期整改。(经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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