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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订了《包头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评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审计局
2017年5月5日
包头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评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审理会议是对审计项目的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适当,以及其它需要审定的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参加会议的审理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形成会议决定。每位审理委员对提交会议审理的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打分(附件1),每个项目为百分制,由审理科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方法,加权平均计算出得分后,予以公示(附件2),其所有项目评分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优及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分:
一、审计报告的案件移送线索(20分)
有案件移送线索,移送主管部门每个案件得2分、移送驻纪检组每个案件得5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每个案件得10分。
二、审计报告查出问题的数量及性质(20分)
审计报告揭示和反映的问题类型较全面、问题性质较严重,审计查出违规金额、损失浪费金额较大以及其他方面问题。
三、事实清楚、文字叙述流畅表述问题严谨(10分)
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违法违规主体、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金额、截至审计时的状况文字叙述流畅,结构层次清晰,事实清楚。
四、引用法律法规正确(10分)
引用法律法规要规范,标明发文单位、单位名称、文号、条款、具体内容等。
五、审计定性准确(10分)
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定性。
六、审计处理处罚恰当(10分)
根据发现问题的定性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时,把握处理处罚的力度。
七、审计评价适当(10分)
紧紧围绕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评价意见,做到审什么评什么,没有审的不作评价。
八、审计建议有针对性(10分)
根据审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
本办法由包头市审计局审理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