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审计局从六个方面规范审计项目审理流程
发文时间:2016-07-04 12:25
来源:包头市审计局
 

    审理工作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质量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包头市审计局从六个方面对审计项目审理、审计业务会议等行政执法流程加以规范。

    一是审理科自接到审计业务科室报送的审理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审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审理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等相关资料及《审理意见书》返回审计业务科室。

    二是业务科室对审理科出具的审理意见进行认真核实、整改,并将采纳情况填入《审理意见书》返回审理科。

    三是审理科将已填列审理意见及审计业务科室采纳意见的《审理意见书》报送总审计师审核,及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四是审计业务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管审计业务的总审计师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主要有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审理人员、审计项目组成员等。审理科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并要求相关审计业务科室提前将拟审定的审计报告代拟稿等资料电子件放在审计机关内网、将纸质件分发机关负责人,供参会人员提前审核,并指定专人进行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五是审计业务会议议程:审计组组长汇报内容包括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情况、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审计评价、以往审计及整改落实情况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要提出的审计建议;与会人员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审定。最后按审计项目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六是审理科在审计业务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出具《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经审理科负责人、分管审理的总审计师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发至各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修改审计业务文书,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理科 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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