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审计局坚持“三原则”提高审理项目质量
发文时间:2016-07-12 12:25
来源:包头市审计局
 

近年来,包头市审计局高标准、严要求,在开展审理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三原则”,努力提高审理项目质量。

一是坚持规范性原则。审理过程实质上是审理人员对审计实施过程及其结果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要求审理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必须符合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规定的审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审理。

二是坚持审理与协商相结合的原则。审理工作是对审计业务科室内部控制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审理人员通过对审计组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监督检查来达到控制审计质量的目标。由于审理人员没有亲自参与审计,仅从审计资料的审理中难以发现问题的具体细节或对原委有深入透彻的了解,加上个人知识有限,有关问题很难一次审理清楚,所提的审理意见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因此,要求审理人员既要坚持严格审查,提高审理工作的权威性,又要以虚心的态度与审计人员协商,使所提出的审理意见更加切合实际。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目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增多,有些法规还不太完善或已不适用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审理工作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使审计工作更加贴近实际,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

(审理科 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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