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审计局认真履行好“四项程序”规避审计风险
发文时间:2017-04-06 12:25
来源:包头市审计局
 

近年来,包头市审计局在开展的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认真履行好“四项程序”,依法行使职权,规避审计风险,着力提升审计项目质量,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一、履行好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保证了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包头市审计局对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进行调整,以及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一致并且加重审计处罚的,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处罚告知义务,保证被审计对象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履行好听证程序。包头市审计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都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且明确要求未履行这一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三、履行好审计业务会审定程序。包头市审计局对每个审计项目都要进行审理复核后,提交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广泛听取参加审理会议人员的意见,并根据审理会议纪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四、履行好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执行程序。包头市审计局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按照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应认真落实执行;如有异议,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执行处理决定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审理科 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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