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审计思路和方法
发文时间:2024-08-15 16:18
来源:包头市审计局

相较于各类行政机关的政府采购审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在这类单位审计中,就需要审计人员从其功能定位出发,围绕其主责主业,开拓思路,改进方法,不断深化,充分发挥好政府采购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上下功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为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因此,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公益一类事业承接或够买服务,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鉴于此,财政部2020年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但在审计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购买或承接服务,对于这类现象,审计发现,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形导致:一是本级部门为压减支出,调节预算平衡或者由于项目申报限制,故将本应本级承担的纳入预算的服务类项目支出列入下级单位预算,程序上由下级单位承担此次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但实际上这项工作由本级部门相关处室组织开展;二是由于能力、业务水平、人员数量限制,有些单位存在主责主业也通过委托第三方购买服务施行,导致履职不到位。

在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上下功夫。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进行的项目采购活动,很多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为此,自治区财政厅于2022年出台了《内蒙古财政厅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活动的通知》,其中规定各预算单位要加快推进单位采购活动内控制度建设,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应严格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合理安排采购计划,规范采购交易,加强履约验收、及时支付款项。但在实际中,大部分单并未及时建立或完善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制度,采购过程中由于限额标准以下自行组织相关采购活动,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采购过程流于形式,先服务后采购,采购文件弄虚作假,合同签订不规范,将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的,对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政府采购等情况。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建立或完善相关内控制度,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采购过程。

在各类采购方式组织管理上下功夫。目前,根据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项目特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选择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进行项目采购,但审计中发现,由于财政部门监管不到位,采购人执行不规范,代理机构缺乏专业性等原因,导致一些项目采购不合规现象频发,如存在应招标未招标、围标、串标,磋商小组评审不公允,评标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违规收取招标代理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等现象。综上所述,审计人员在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关注政府采购预算的合规性;二是关注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三是关注政府采购环境的公平性;四是关注政府采购的效益性,从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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