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审计报告应充分考虑的三大意见
发文时间:2017-08-15 12:25
来源:包头市审计局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因此,审计报告应当经过反复修改、斟酌,最后形成定稿。在修改审计报告的过程中,主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三大意见:
一是审计组的意见。审计报告形成初稿后,应当及时交由审计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形成修改意见。毕竟,主审了解的情况不是面面俱到,可能有遗漏。经过审计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后,这个风险点可以得到有效地控制。
二是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后,要对异议的部分重新进行证据复核。若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决定,要采纳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主审就应该对审计报告中相应的部分进行修改。
三是审理意见。审计报告在提交审理部门审理后,主审应组织审计组相关人员对审理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若采纳审理意见的话,主审就得及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法制综合科 郭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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